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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把控设计验收质量 更好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解读修改后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倪照鹏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此次主要修改了在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情形,明确了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确立了非特殊建设工程的分类管理制度,取消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的要求。修改后的规定,能够更好地规范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满足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需要,更加精准地把控建筑的消防设计和验收质量,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

  2021年3月,国家将城市更新上升为国家战略,其重点为实施加装电梯、完善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活化、推进城市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实施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不同年代建设的建筑执行的标准与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所不同,往往难以完全按照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和活化利用。特别是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的修缮、维护和活化利用,还要符合国家有关历史建筑和文物建筑保护法规的规定。

  既有建筑改造应尊重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历史,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避免大拆大建,尽可能保留建筑中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尽管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明确了“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执行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应满足通用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但“如何判定一座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能够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改造后的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是否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一直是困扰各地的一个难题。在修改后的规定中,增加了“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建设工程,可以开展特殊消防设计”。这为各地在既有建筑改造中遇到的执行标准难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将助力实施既有建筑改造和城市更新行动。

  修改后的规定强化了拟在建筑中应用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实例数量要求,明确要求相关应用实例不应少于两个。这将有利于更好地总结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建筑中应用的经验教训,能够进一步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用水平。对于什么是“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应该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

  特殊消防设计是在充分理解和掌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火灾科学和消防安全工程等理论的基础上,根据科学的试验、实验和数值仿真模拟分析结果并对建筑设计方案的整体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经过比选多个不同的建筑消防设计方案后择优确定其中的一种设计方法。特殊消防设计有严格的程序和文件要求,对试验或实验的方法、标准、数值模拟分析工具、结果分析、结论的获得等均有严格要求,是一项系统性很强并涉及多个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从业道德要求高。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有关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的基本内容和关键要求。这一规定对于保证特殊消防设计的质量、提高特殊消防设计的针对性、规范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和特殊消防设计行为、促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从根本上改变当前一些不规范的特殊消防设计行为,有利于提升我国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行业水平。

  在修订后的规定中,删除了原第二十一条有关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需“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增加了除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并明确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应当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这进一步强化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同意和组织相关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中,要求项目分类管理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在当前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审验人员紧张的情况下,抓住消防设计审验工作的重点,有效防范建筑消防安全事故,使各地能更好地结合当地火灾形势、消防审验监督管理人员的情况、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地的消防安全分类分级标准;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部分地区弱化备案项目监督抽查工作的问题,通过分类分级减少应该抽查的项目数量,还有可能通过分类分级增加原本不需要抽查的项目数量,导致过度抽查备案项目的问题。因此,建议在针对修改后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能够给出一定的定性和定量分类分级标准。

(作者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科技委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委会委员,中国矿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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