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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道建设管理规定(3)



  第二十九条 绿道慢行系统和体育健身、科普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餐饮、购物、自行车租赁等商业服务设施可以实行市场化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绿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爱护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使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 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并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公布绿道规划的;
  (二)未按照绿道规划制定绿道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的。

  第三十四条 绿道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修改绿道规划的;
  (二)未按照经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三)未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护和安全巡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经批准的绿道规划、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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