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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深建节能〔201
- 时间:2013-10-21 15:03
- 来源:深圳住房和建设局
各区住房建设局(住宅局、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一)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的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现光纤到户。
(二)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没有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三)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步配套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建设光纤及无线宽带网络的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电信运营企业无偿使用以上通信配套设施。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如备案不通过,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家居配线箱配置要求见附表。
(五)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就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接入和使用,与电信运营企业签署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运营企业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二、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一)既有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实施。
(二)切实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建设主管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阻挠正常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三)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光纤到户改造,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线缆等,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费用;不得阻碍光纤宽带网络改造。
各单位应认真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切实推进光纤到户工程建设。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问题,请径报市住房建设局和市通信管理局。
附件:1.家居配线箱配置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一)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的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应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现光纤到户。
(二)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没有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三)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步配套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建设光纤及无线宽带网络的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电信运营企业无偿使用以上通信配套设施。
(四)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如备案不通过,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家居配线箱配置要求见附表。
(五)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就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接入和使用,与电信运营企业签署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运营企业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二、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一)既有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及商业楼宇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实施。
(二)切实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建设主管部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阻挠正常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三)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光纤到户改造,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线缆等,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费用;不得阻碍光纤宽带网络改造。
各单位应认真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切实推进光纤到户工程建设。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问题,请径报市住房建设局和市通信管理局。
附件:1.家居配线箱配置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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